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慈善总会章程

临颍县慈善总会章程

2008年7月17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

第一章    

第一条  为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助残的传统美德,发展我县慈善事业,推动群众性救助活动的开展,促进社会文明和经济发展,依法登记注册,成立河南省临颍县慈善总会。

第二条  临颍县慈善总会(以下简称本会)是由热心慈善事业和从事社会福利工作的国内外各界人士、企事业单位、慈善组织和团体(包括海外华人团体)自愿参加的非盈利社会团体。

第三条  本会宗旨: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。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助残的传统美德,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,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活动,帮助社会上最困难的群体和个人,资助社会公益事业。

第四条  本会设立“临颍县慈善总会创始基金”,该基金为永久性基金,不动本只用息。以后每年将当年募集资金总额的10%滚入该基金。创始基金的捐款人为本会的创始人。

第五条  本会坚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的原则。

第六条  本会接受民政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二章    

第七条  本会主要任务:

1.动员社会各界力量,多形式、多渠道筹集慈善资金。

1)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现金及实物捐赠。

2)组织举办救灾救济助残、义演、义卖和其他有积极影响的社会募捐活动。

3)其它合法方式的筹资。

2.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的意愿,兴办、资助各类社会福利、慈善公益事业,开展安老助孤、扶残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。

3.开展国内外慈善交流与合作活动,为在临颍兴办慈善事业的各界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和服务,帮助他们策划和实施慈善救助项目。

4.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和慈善宣传活动,普及社会慈善意识。

5.反映各界人士有关慈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,并提供咨询和服务;同时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、政策和法规提供情况。

6.承担政府交办的有关慈善工作。

第三章    

第八条  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

对本会的创建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和创始基金捐款单位,可成为本会创始会员和创始单位会员。

第九条  会员资格

关心、支持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、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的法人团体及机构,承认本会章程,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自愿提出书面申请,经本届常务理事会批准,可成为单位会员。

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,承认本会章程,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经本人申请,本届常务理事会批准,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
以上规定适用于县内外社会各界人士(包括港澳台社会各界人士及海外华人)、各类机构、团体(海外华人团体)。

第十条  会员的权利

1.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。

2.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。

3.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、批评、实行监督的权利。

4.团体会员单位的职员有优先享受各级慈善组织帮助的权利。

第十一条  会员义务

1.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。

2.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。

3.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。

4.宣传慈善总会的作用和意义。

5.缴纳会费,会员每年交纳20元。

第十二条  会员不履行义务或触犯我国法律法规的,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

第十三条  本会设会长1名,常务副会长1名,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1名,常务理事若干名,理事若干名,名誉会长若干名。日常办事机构为慈善总会办公室。

第十四条  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,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;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。

第十五条  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

1.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。

2.听取、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。

3.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。

4.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。

5.听取、审查通过财务工作报告。

第十六条  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。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。

理事会的职能是:
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,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聘请名誉会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七条  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/3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。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特殊情况下,常务理事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。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;

(三)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;

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五)提出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会长的人选方案,提请理事会决定;

(六)筹备召开理事会;

(七)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;

(八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八条  会长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工作,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工作;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,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。本会办公室,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办事机构,处理日常事务。

第十九条  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,实行聘任制,由常务理事会聘任。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聘连任。

第五章    

第二十条  经费来源

1.政府预算拨款。

2.有关部门资助。

3.国内外组织、团体、个人的捐赠与赞助。

4.举办专项募捐、义卖、义演等慈善活动的收入。

5.举办各种慈善实业收入。

6.会员会费。

7.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一条  资金用途

1.兴办、资助各类社会福利、慈善机构、社会公益事业。

2.开展社会救助,帮助社会上孤、老、病、残、贫等最困难的家庭和个人。

3.开展国内外慈善交流与合作活动。

4.奖励慈善事业的重大贡献者。

5.支付日常工作开支的经费。

6.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费用。

第二十二条  资金管理

   1.本会的经费收支使用接受财政、审计部门的审计及会员和社会监督,并向捐赠人和社会各界公布使用情况和审计结论。

2.常务理事会负责经费使用计划的审批。秘书长负责计划内的日常经费的审批。

3.秘书长负责每年向理事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,提出下年度经费使用计划。

第六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二十三条  本会章程的修改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
第二十四年  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15日内,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二十五条  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(或分立、合并)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。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并报民政部门审查同意。

第二十五条  本会终止前,在民政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二十六条  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民政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 

第二十七条  本会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后,并经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第二十八条  本章程解释权属临颍县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