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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颍县慈善总会章程
2008年7月17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助残的传统美德,发展我县慈善事业,推动群众性救助活动的开展,促进社会文明和经济发展,依法登记注册,成立河南省临颍县慈善总会。 第二条 临颍县慈善总会(以下简称本会)是由热心慈善事业和从事社会福利工作的国内外各界人士、企事业单位、慈善组织和团体(包括海外华人团体)自愿参加的非盈利社会团体。 第三条 本会宗旨: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。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助残的传统美德,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,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活动,帮助社会上最困难的群体和个人,资助社会公益事业。 第四条 本会设立“临颍县慈善总会创始基金”,该基金为永久性基金,不动本只用息。以后每年将当年募集资金总额的10%滚入该基金。创始基金的捐款人为本会的创始人。 第五条 本会坚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的原则。 第六条 本会接受民政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本会主要任务: 1.动员社会各界力量,多形式、多渠道筹集慈善资金。 (1)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现金及实物捐赠。 (2)组织举办救灾救济助残、义演、义卖和其他有积极影响的社会募捐活动。 (3)其它合法方式的筹资。 2.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的意愿,兴办、资助各类社会福利、慈善公益事业,开展安老助孤、扶残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。 3.开展国内外慈善交流与合作活动,为在临颍兴办慈善事业的各界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和服务,帮助他们策划和实施慈善救助项目。 4.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和慈善宣传活动,普及社会慈善意识。 5.反映各界人士有关慈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,并提供咨询和服务;同时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、政策和法规提供情况。 6.承担政府交办的有关慈善工作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对本会的创建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和创始基金捐款单位,可成为本会创始会员和创始单位会员。 第九条 会员资格 关心、支持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、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的法人团体及机构,承认本会章程,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自愿提出书面申请,经本届常务理事会批准,可成为单位会员。 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,承认本会章程,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经本人申请,本届常务理事会批准,可成为本会会员。 以上规定适用于县内外社会各界人士(包括港澳台社会各界人士及海外华人)、各类机构、团体(海外华人团体)。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.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。 2.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。 3.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、批评、实行监督的权利。 4.团体会员单位的职员有优先享受各级慈善组织帮助的权利。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.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。 2.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。 3.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。 4.宣传慈善总会的作用和意义。 5.缴纳会费,会员每年交纳20元。 第十二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触犯我国法律法规的,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名,常务副会长1名,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1名,常务理事若干名,理事若干名,名誉会长若干名。日常办事机构为慈善总会办公室。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,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;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。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.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。 2.听取、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。 3.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。 4.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。 5.听取、审查通过财务工作报告。 第十六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。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。 理事会的职能是: 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 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,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聘请名誉会长; 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 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/3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。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特殊情况下,常务理事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。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; (二)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; (三)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; 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 (五)提出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会长的人选方案,提请理事会决定; (六)筹备召开理事会; (七)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; (八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 第十八条 会长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工作,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工作;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,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。本会办公室,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办事机构,处理日常事务。 第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,实行聘任制,由常务理事会聘任。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聘连任。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1.政府预算拨款。 2.有关部门资助。 3.国内外组织、团体、个人的捐赠与赞助。 4.举办专项募捐、义卖、义演等慈善活动的收入。 5.举办各种慈善实业收入。 6.会员会费。 7.其它合法收入。 第二十一条 资金用途 1.兴办、资助各类社会福利、慈善机构、社会公益事业。 2.开展社会救助,帮助社会上孤、老、病、残、贫等最困难的家庭和个人。 3.开展国内外慈善交流与合作活动。 4.奖励慈善事业的重大贡献者。 5.支付日常工作开支的经费。 6.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费用。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 1.本会的经费收支使用接受财政、审计部门的审计及会员和社会监督,并向捐赠人和社会各界公布使用情况和审计结论。 2.常务理事会负责经费使用计划的审批。秘书长负责计划内的日常经费的审批。 3.秘书长负责每年向理事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,提出下年度经费使用计划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 第二十四年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15日内,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(或分立、合并)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。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并报民政部门审查同意。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,在民政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民政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后,并经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临颍县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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