临颍县慈善总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浏览数:508次
临颍县慈善总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使慈善资金的募集、使用、管理规范化,充分发挥社会效益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《章程》和《创始基金章程》,特制定本《办法》。 第二条 慈善资金的来源 1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。 2、县内外单位、团体及个人的捐款(物)。 3、慈善本金的增值部分。 4、发展各项慈善事业的收入。 5、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三条 慈善资金的募集 1、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。接受捐赠工作,由本会秘书处负责。接受捐赠后向捐赠者出具合法、有效的收据。严格执行财产的登记、交接、保管、使用和审计制度。 2、社会各界对本会的捐赠可分为创始基金捐赠、冠名定向捐赠、定向捐赠、非定向捐赠。 (1)创始基金捐赠。捐款人可作为本始创人、创始会员。创始基金为永久基金、不动本,其利息用于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及项目运作费用。 (2)冠名定向捐赠和定向捐赠即捐赠人有特定的捐赠对象。本会将按照捐赠人的意愿,将捐赠的款物全部用于特定的捐赠对象身上。 (3)非定向捐赠即捐赠人将款物直接捐赠本会,本会将按照《临颍县慈善总会章程》的规定,科学、合理地使用。 (4)慈善捐赠资金,原则上一次到位。一次到位有困难的,可以一次认捐,分次、分年到位。 3、资金募集方式,除接受社会各界人士、企事业单位的自愿捐赠外,通过义卖、义演、义拍、义赛、义诊及各种专项慈善捐赠活动募集善款。其活动所募得善款扣除实际成本后,纳入捐赠收入。 4、对捐赠的物资,要按捐赠者的意愿,由本会与捐赠者协商后提出方案,除直接用于救助的以外,其余物资可通过变卖,变卖所得扣除运输、通讯、宣传、劳务等费用支出外作为捐赠收入,记入本会帐户。 5、为壮大资金募集力量,组织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队伍,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。凡自愿参加本会募集资金者,必须先提出申请、提供身份证明,经本会审查批准成为义工、签订协议、发给委托证(书)后,凭有效证明开展活动。但一切募集活动必须接受本会检查、监督,社会募集者不得直接参与慈善捐款交接。考虑到社会募集者必需开支差旅费、通讯费、交通费等,根据其募集资金的不同情况,本会按所募集资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向募集者支付募集费用。 6、本会每年从社会募集资金总额中提取10%以下,用于慈善活动必须的支出。 7、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,本会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。对大额资金捐赠者,依据《章程》发给荣誉匾牌和证书,或以特殊形式留名纪念。 第四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 1、兴办社会慈善事业,资助现有慈善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种慈善助困活动; 2、对本县孤、老、残、贫等弱势群体的生活、教育、康复、福利项目的资助及对突发性灾难的救助。 3、对冠名定向捐赠的救助资金,按捐赠者意愿办理。实行专款专用,并及时向捐赠者通报资金使用情况。 4、慈善资金使用,按量入为出的原则,编制年度预算,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按计划使用。 5、本会资金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运用合法途径使其保值、增值。其增值部分可以用于救助或弥补经费不足。 第五条 慈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、慈善资金使用的审批,属于年度预算内的救助资金,经会长同意,常务副会长按预算计划审批,由办事机构负责实施。 2、必须的活动经费、办公费用和员工工资、保险福利待遇等日常开支,由秘书长根据预算安排和有关规定审批。 第六条 慈善资金管理 1、资金实行独立核算,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,开设独立银行帐户,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会帐务。 2、资金募集使用和收支情况,必须坚持公开、公正、透明的原则,并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。 3、本会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,受国家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和损毁。 第七条 附则 1、本《办法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 2、本《办法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 |